问题 | 什么条件属于违规取保候审人员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违规取保候审人员特指那些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明定之规定,并因此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这其中涵盖的具体情况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在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的前提下擅自脱离所居住的市、县地区; 其次,因个人住址、职业单位及其联系方式的变更,未能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 再者,在接到传唤通知时未能按时到案; 此外,通过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行为; 同时,还包括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 另外,在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面交流、从事特定活动时,未能严格遵守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 最后,在被强制要求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监视居住、实施逮捕之后,仍然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若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出现以上任一违规行为,执行机关有权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视情节严重程度责令其作出深刻反省,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者监视居住、实施逮捕。如有必要对违规取保候审人员实施逮捕,可先依法进行拘留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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