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要求解除取保候审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款之规定,取保候审乃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特殊场合所实施的一项强制性措施。
至于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是否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考虑申请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定为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估计将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期,然而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安全威胁的; 3.患有严重疾病、失去自主生活能力,或者正在哺乳期的女性,同样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安全威胁的; 4.羁押期限已满,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采用取保候审的。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自身并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存在其他合理原因认为取保候审已无必要,可向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提交解除取保候审的申请。公安机关应依据案件的具体状况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取保候审。若公安机关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则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如通知原决定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等。若公安机关认为解除取保候审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产生负面影响,亦有权决定不予解除取保候审,并向申请人详细说明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解除取保候审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可能因实际情况和地方规定而异,故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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