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回家和哪个部门报备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自获准取保候审返回居住地之后,务必向实施监管的机构进行汇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被批准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或者保证金保证方式进行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这其中便包含了如若家庭住址、职能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等关键信息出现变更情况时,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及时向执行监管机构进行报告等要求。因此,在获得取保候审许可并返回家中之后,请务必向执行监管机构进行汇报,以确保您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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