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庭几次取保候审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审判阶段的审理次数与其对应的取保候审申请次数之间并非存在必然联系。取保候审乃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执行与否需根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与决策。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例如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将独立适用附加刑,亦或是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情况下,便可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倘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条件发生了改变,或者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出现了新的变化,有可能对原有的取保候审决定产生影响时,他们仍有权再次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取保候审的最终决定权仍然掌握在司法机关手中,而审判阶段的审理次数并不能作为决定取保候审的唯一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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