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实判一个月能不能取保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此情况下,无法申请取保候审。
根据相关规定,法院、检察机关及公安部门对于可能涉及管制,拘役以及独立适用附属刑法的案件,或者可能会被宣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采用取保候审又不会带来社会风险; 此外,若犯罪嫌疑人存在严重疾病导致丧失自理能力,孕期或正处于哺乳期的女性,同样也可考虑采用取保候审这种方式。 然而,针对已经被判决有罪的人员而言,将不再适用于取保候审这一做法,因为取保候审本质上是在审判前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而对特定阶段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行使人身自由所实施的一种暂时性且合法性的强制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为了确保刑事诉讼能够顺利展开,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以一定期间内对其人身自由进行临时限制或者剥夺的法定手段。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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