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组织卖淫可以取保候审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适用取保候审措施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为:
其犯罪行为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宣告独立适用附加刑;若犯罪事实可能导致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但考虑实施取保候审无法产生社会危害性的情况;若器官或身体机能存在严重的病症,生活难以自理,亦或是怀孕期妇女或正在哺乳期婴幼儿的母亲,在这些情况下,如采取得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构成威胁;倘若已经服刑期限届满,案情仍未审理完毕,基于与上述相同理由,需要使用取保候审措施以保障刑事审判程序能够顺利进行。 对于组织卖淫的违法行为,虽然它不属于严重的人身侵犯,而且犯罪嫌疑人均非累犯,并非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同时取保候审后不至于引起社会公共安全的危机,并不会阻碍到刑事调查过程,因此,对于符合这些条件的组织卖淫罪犯,按照法律规定,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的保护性措施。 决定是否采取取保候审的权利归属于公安机关,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合法代理人和近亲人均享有向公安机关提出此项申请的权益。 该种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呈现。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收到该申请书之后,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回复。 倘若决定采用取保候审的措施,应当上报至县级以上公安局的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相关的文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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