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能取保候审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这主要是因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样归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之列。
至于所谓的监视居住,其执行地点应严格遵循在被监视对象——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居所内进行;而若其无法提供固定住所的话,则可以由相关部门在预定的居所中进行安排。 事实上,针对可能涉及到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乃至恐怖活动犯罪的情况,虽然在被监视者的居住地进行执行看起来相对便利,但是如果考虑到可能对调查产生阻碍影响的话,也可在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在预定的居所中进行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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