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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经营性用地和标准地区别是什么
分类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解答
律师解析: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在拆迁补偿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其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作为补偿方式的核心元素——补偿标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同之处。
其中,对于集体土地而言,其主要采用重置成本作为补偿标准,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地通常会结合房屋的具体性质、构造类型以及使用期限等多个因素来确定最终的补偿参照指标。
至于国有土地的征收补偿,换言之,是以评估机构所评估出的市场价值为主要依据进行补偿给付的。
其次,涉及到当事人权益保障的重要环节——权利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两者之间也存在较大的异同。
就集体土地征收来说,若当事人对于补偿标准产生异议,此时可向县级及以上级别地方人民政府寻求帮助并申请协调解决;
倘若协调无果,应寻求批准征收土地的各级政府部门进行裁定。
在此期间,关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事宜并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继续推进执行。
然而,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环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若对此前作出的补偿决定持不同意见,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国有还是集体土地,在各自领域中适用的法律法规皆有所不同。
具体来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关法律依据即国务院第590号令,亦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配套的《房屋征收实施细则》,而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的法律依据则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其所授权各地政府依此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
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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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1 17:1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