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土地征收的补偿办法主要是依据被征用土地原先的实际使用性质来进行,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土地补偿费用的计算方式,是用被征用土地在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产值的6到10倍作为其价值; 其次是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式,是用被征用土地在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产值的4到6倍作为其价值; 最后这两者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在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此外,还需要对农作物的幼苗时期进行补偿,支付青苗补偿费,以及对地面上其他附属设施进行补偿,关于这些方面的补偿费用则按照省级行政单位或者直属市级行政单位发布的相关政策法规来进行。 2.在实施土地征收时,应该给予公平、合理且恰当的补偿,必须保证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原来的生活水平不会因为此而下降,也不能影响他们日后的生活。 在征收农业土地时,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助费用的标准将由省级或自治区级行政单位根据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来制定。 为了制定合理的区片综合地价,需要全面考虑土地的最初用途、土地资源的状况、土地的产出价值、土地所在地理位置、土地供需情况、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各类因素,同时,每隔三年也要对已有的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调整或者重新宣布一次。 对于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性质的土地、地面上的设施和农作物等的补偿标准,将由省级或自治区级行政单位自行制定。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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