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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没有确权的土地被征用需要赔偿吗
分类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解答
律师解析:
一、对于尚未完成土地确权过程,然而却遭征地的情形,处理措施如下所示:
1.首先,可尝试通过与当地人民政府展开协商,寻求解决之道。
此种情况下,未确权之宅基地,可先行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确权申请,通常情况下申请地点为乡镇政府或者县区自然资源局。
同时,申请人应提交与申请事项相关的充分证据资料以佐证其请求。
2.其次,需明确指出的是,即便未完成土地确权,但其遭用地许可时仍然有权获得相应赔偿。
具体补偿方式包括:
地面附作物及青苗补偿金额归其所有者支配;而针对占用之土地,补偿标准通常是将土地补偿金划拨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当农村土地补登确权工作全部完成之后,沿用以下方式来评估并支付其遭受征地的赔偿费用:
1.对于原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资及其收益所产生的损失,应当得到适当的额外补偿;
2.对于因失去土地从而导致日常生计愈发艰难的情况,也有资格得到经济补助;
3.被征地上所种植的农作物因遭到影响也需一次性的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4.此外,对被征地地上各类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价值均应纳入赔偿范围之内。
三、对于集体所有土地在已经完成确权工作后,又被国家征地的情况下,补偿款的具体分配原则如下:
1.如涉及到侵占农民承包的土地,应当在保留一定比例的补偿款作为失地农民所交纳的社会保障金的基础上,将剩余部分的补偿金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
2.而若涉及到侵犯并非农民承包的其他集体土地权益,土地补偿金则应全数平均分配给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由村民代表大会对此笔资金进行终审决定如何分配使用。
四、进行严格确权的重要性在于:
1.旨在按照法律和政策规范,准确界定特定区域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所属关系以及他项权利的具体内容,使得每一宗地的土地权益须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准审查、注册登记以及颁发土地证书等多道严谨的流程,最终得以合法确立;
2.通过清晰的产权认定,理顺国家与集体经济组织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各主体间的财务权益边界秩序,逐步构建具有完善功能的农村资产保护体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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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17:0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