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对良田征收与补偿 |
分类 |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
解答 |
律师解析:
据我国相关法规明确规定,我们对耕地实行征收补偿制度,适用的补偿标准分别为,旱地每公顷平均可获得补偿金约计人民币5.3万元,水田则达到约合人民币9万元/公顷,而最优质的菜田更能享受到平均每公顷约合人民币15万元的补偿金待遇。
至于征收基本农田的补偿标准,进一步提高至旱地每公顷可获约合人民币5.8万元的补偿,水田则是约合人民币9.9万元/公顷,菜田更能达到约合人民币15.6万元/公顷的补偿度。 同时,针对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及未得到充分利用的土地,其平均每公顷的补偿金额为约合人民币2.1万元。在此值得着重强调的是,国家对于土地征收应给予公平且合理性充足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的物质生活水平不受到的损害,并且在长期能保证他们的生存权益得以持续。 此外,在进行土地征收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依法按照约定的支付时间和数额,全额付清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的住宅、其他地上附属建筑及其农作物损失赔偿款,同时还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基金。比照上述标准,对于直接涉及到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值则需遵从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的区片综合地价政策来确定。区片综合地价的设定要全面考虑到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状况、地理位置、土地供求关系、人口分布及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水准等多方因素,并且这项政策需要至少每隔三年就进行一次适当的调整或重新发布公告。 最后,对于不涉及农用地类型的其他土地、附属物及农作物损失的补偿标准,将由各省市自治区负责自行制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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