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拆迁嫁出去的女儿怎么分配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农村拆迁中嫁出去女儿的分配问题,需依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一、户籍未迁出的情况 当女儿出嫁后,户籍依旧保留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时,从法律和相关规定角度看,她仍然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这意味着,在农村拆迁补偿分配中,她一般应当与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权益。 具体而言,在宅基地补偿方面,她有权参与分配。 因为宅基地是集体分配给成员用于居住的土地,她作为成员自然有份。 房屋补偿方面,若其在原村有自有房屋,相应补偿也应分配给她。 安置补偿同样如此,这是为了保障成员在拆迁后的居住和生活,她作为成员也应得到合理安置。 二、户籍已迁出的情况 若女儿的户籍迁出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且在新的组织已经获得了相应的土地权益。 这种情况下,基于公平和资源合理分配原则,她通常不能再参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拆迁分配。 因为她已经在新的集体中享有了类似权益。 若户籍迁入城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她不再享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拆迁补偿分配权。 不过,如果她在原村有合法的房屋产权,那么针对该房屋的相应补偿,她是可以获得的,这是对其合法财产权益的保障。 案情回顾: 小朱出嫁后户籍未迁出,原村拆迁时,村委会却认为她已出嫁不应参与拆迁补偿分配,引发争议。而小丽出嫁后户籍迁出到另一农村且在新集体有土地权益,原村拆迁时她也要求参与分配。小静出嫁后户籍迁入城市,原村拆迁时她主张房屋补偿也遭拒。 案情分析: 1、小朱户籍未迁出,仍属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宅基地补偿、房屋补偿及安置补偿方面,应与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权益,村委会不应剥夺其分配权。 2、小丽户籍已迁出且在新集体有土地权益,基于公平和资源合理分配原则,她不能再参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拆迁分配。 3、小静虽户籍迁入城市转为非农业户口,但她在原村有合法房屋产权,针对该房屋的相应补偿,她有权获得。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