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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征收纠纷咋处理
分类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解答
律师解析:
在涉及房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拆迁工作不会受到丝毫影响,相关争议当事人应自行妥善处理。
通常情况下,法律纠纷并不会阻碍拆迁进程的推进。
若遭遇拆迁纠纷,首先应尝试通过协商加以解决;
如协商无果,则可选择行政或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一般而言,在拆迁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纠纷,可采用如下几种方式进行化解:
1.鉴于城市建设规划并非具体的行政行为,且其具有不可诉性,因此,对于政府所制定的城市建设规划存在异议者,仅能通过参与听证会、投诉等途径表达自身观点。
2.针对行政机关所颁发的拆迁许可证持有异议者,可申请举行听证会、提起复议或诉讼程序。
3.若拆迁方与被拆迁方或拆迁方、被拆迁方与房屋承租方无法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共识,应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裁决申请;
若对裁决结果仍存疑虑,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在此期间,拆迁行为并不受诉讼影响,若在本地区法院的申请未能得到支持,可直接向市法院提起诉讼,亦可向市法院提出申请,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法院异地审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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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7:1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