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应如何补偿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进行国有土地之上的房屋征收时,必须严格遵循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规定的法规条款,那就是第十七条的第一款,其内容为对以下几个方面的补偿:
首先是所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 其次是因为这一举措使得住户不得不面临搬迁和短期内的居住安置问题; 再者则是对因为房屋征收而导致的无法正常运营生产所产生经济损失的补偿。 关于这部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对于所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其水平不应该低于在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当日当地相似房地产的实际市场价格。 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评估的相关方法来具体确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九条第一款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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