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按人口分的拆迁房都属于户主吗?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按照人口分配的房产产权归属于被拆迁房屋的实际拥有者(“实际产权人”)。
该项权益需由产权人负责向承租人和共同居住者进行合理的补偿。 在此,我们定义“同住人”为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时,在被征收房屋处持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满一年及以上的个体。 首先,一旦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他们需要对被征收方给予如下四部分补偿: 1)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所引发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同时,房屋征收部门必须向被征收方支付搬迁费用; 如若被征收人选择了以房屋产权调换作为补偿方式,则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方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过渡临时住宅;3)对于因征收房屋而造成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企业停滞等损失的补偿,对此类补偿金额将依据房屋在征收之前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停产停业的实际间隔时间等多重因素来加以衡量。 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计算方法将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指定;4)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制定补偿政策时,应当设立补助与奖励机制,向被征收方提供相应的补助和激励鼓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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