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土地征用的补偿与安置措施涵盖了土地补偿款、安置补贴及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款等多个方面。
2.首先谈谈土地补偿费,这部分乃国家针对建设项目进行征地过程中,出于补偿被征地以及原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经济损失之目的,向其支付的资金款项。 其主要功能便是对于农民在遭征用土地上的实际用途、长时间劳作与投入的补偿渠道。 另一方面,土地征用补偿是指当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据我国有关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条例法规,在对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及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时,对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提供的公正公平补偿。 关于土地补偿费的算法,将征用来的耕地的补偿费设定为,其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 如若依此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后,仍不足以保证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需经由省级、自治区级及直辖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方能适度增加安置补贴费。 然而,土地补偿费及其安置费总和不得高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且国务院有权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适当调整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3.其次,安置补贴费是指用地单位应对征地单位给予因征地所产生的额外劳动力所需的费用补贴,其金额在补偿额度之内。 安置补助费的核算方式为: 首先确定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依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计算。 具体而言,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参照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以前被征地单位人均拥有耕地面。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贴费标准为该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需注意的是,每个亩地最大的安置补贴费额,不能超过其当年产值的15倍。 其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安置补偿费=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x补偿倍数。 特殊情况下,如果按以上计算得出的补偿金和安置费无法维持原有的生活和生产水平,应当经过省级、自治区级及直辖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方可适当提高标准;但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无论如何也不能超过年度产值的30倍。 4.至于土地征收,则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权力,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并且依法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提供合理补偿与妥善安排的法律行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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