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除违章建筑是否有赔偿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违法拆除使得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对受侵害的财产权的赔偿范围限于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直接损失。但是非法建筑本身不受法律保护,可以不予赔偿。
行政强制拆除程序有: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强制拆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7、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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