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并审理的情形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 合并审理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56条和126条的相关规定,合并审理的情形主要发生在以下情况下: 1、共同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本条是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共同诉讼分为两种:一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另一种是普通共同诉讼,又称一般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共同诉讼大致有以下六种类型: (1)因对共有财产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 (2)因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而产生的诉讼; (3)因共同侵权致人损害而产生的诉讼; (4)以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发生的诉讼; (5)因共同赡养、扶养、抚养关系而发生的诉讼; (6)因共同继承遗产而发生的诉讼范围。 成立普通共同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这些诉讼都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并且本法院都有管辖权; (2)这些诉讼必须都能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3)必须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 (4)当事人必须同意合并审理。 2、第三人参加诉讼 总之,应对公司合并审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公司合并审理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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