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保险纠纷找哪个部门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保险合同的实施过程中,一旦出现争议,便需要采用适宜的方式,以公正、公平且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按照行业惯例明确,保险业中产生的各种争议通常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来解决:协商与和解、仲裁以及司法诉讼。 首先,协商与和解:当争议发生时,双方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真诚地展开磋商,相互做出妥协,最终达成一份双方均能够接受的和解协议。 协商与和解的方式主要包括自行和解及第三方主持和解两种形式。 自行和解即无第三方介入,由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交涉; 而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从中斡旋,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其次,仲裁:仲裁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 仲裁员在此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为裁判者,而非调解员,他会根据相关法规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裁决。 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其职责在于以第三方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公正判断,因此并无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至于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民法院。 若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则当事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最后,诉讼: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定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 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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