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狗咬了安全保险赔不赔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狗类攻击事件在公众场所内不幸发生,且涉事犬只之主任并未履行其应有的管理职责,根据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明确规定,该犬只主人必须承担起侵权责任。
然而,若此等伤害系由第三方过失所致,则该第三方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某些特定情形中,若受害者已购买相关保险,依据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保险公司有可能承担起赔偿责任。 然而,关于是否进行赔偿及赔偿金额的具体数额,仍需参照保险合同的详细条款以及受害者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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