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能变更吗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诉讼实效制度所规定的期间被称为“可变期间”,其含义是此种期间在确定之后,若出现特定情形,有可能会有所变化调整。例如,诉讼实效的中断与中止即是两个典型例子。所谓诉讼时效中断,乃是指在诉讼实效运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法定事件的发生而致使先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限全部失效,待该中断事件得以解决,新的时效期间将自此刻开始重新计算。而诉讼时效中的止则是指,在诉讼实效截止日期之前的最后六个月之内,如果出现某些特定事实情况使得权利人无法行使其请求权,那么在此期间内,诉讼时效将会暂时停止计算,直至相关中止时效原因得到消解,方可恢复诉讼时效的正常运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哪些情形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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