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费药保险公司拒赔吗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保险公司拒绝为被保险人支付自费药品费用的行为是否合乎法律规定,这一问题在学界和业界都引起了广泛关注。
其主要原因在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核心目的是为了获取合理的经济补偿,以便将他们在驾驶过程中所可能导致的对他人的生命、身体和财产的损害风险进行有效地分散。 然而,假若保险公司作为承保方不能够对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给予充分的赔偿,那么这无疑将严重偏离被保险人投保的初衷。 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中,已经明确了自费药审判原则,即在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时,不应该预先扣除或者排除自费药品部分的赔偿。 另外,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条款时,通常会约定依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和标准来计算赔偿责任。 然而,鉴于交强险具有法定的强制性和浓厚的公益性质,因此在确定保险公司交强险的赔偿额度时,不宜预先扣除自费药品的费用。 至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则需要根据保险条款的具体约定来处理自费药品事宜。 如果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与标准来核算保险赔偿责任,那么保险公司依据此约定扣除自费药进行理赔的做法,法院应予认可并提供支持。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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