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纠纷能否风险代理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这个问题,答案无疑是否定的。事实上,的确存在着两类截然不同的风险代理模式。
其中一类,我们称之为全面风险代理,其特点在于在项目初始阶段不收取任何费用。 然而,一旦案件成功结案,将会按照实际标的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来收取代理费,这个比率通常为总标的额的约30%左右。 至于另一种模式,它主要以预先收取基础办案费用为核心原则,这个费用的标准通常设定为人民币5000元整。接下来,在案件顺利完结之后,将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来收取剩余的代理费用,这个比例通常在10%-15%之间浮动。 值得一提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等特殊类型的案件,都是被明令禁止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方式的。
法律依据: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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