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纠纷新花样解决办法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协商与和解:当争议出现时,双方应当秉持着诚信与公正之心进行坦诚的商谈磋商,各自作出适当且可接受的妥协,从而促成一份令双方均满意的和解协议。在这一过程中,协商与和解大致可分为自行与第三方主导两种方式。自行和解意味着无第三方参与其中,由双方当事人直接展开交涉;而第三方主导的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进行调停,力求促使双方达成一致共识的和解协议。
2.仲裁:仲裁乃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产生之际或之后,共同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彼此间的争议提交至双方均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员在此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为裁判者,而非调解员,他会根据相关法规及事实情况对双方争议做出裁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其职责在于以第三方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公正的评判,因此并未拥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至于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民法院。若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当事人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3.诉讼:诉讼途径解决保险纠纷,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定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全面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之上,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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