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代理人合同纠纷法院受理吗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涉及保险契约争议所引发的诉讼,其管辖权归属应遵循以下原则:若被告之居所有异于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者,则前者即为案件受理地所属的人民法院;若被告居所在与经常性居住地不相同时,则应当由后者所属的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
至于针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则适用被告实际营业地所在的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同一法律事件中涉及多个被告及其各自居所、经常性居住地位于两地及以上不同地区的人民法院的,相关法院均有对此案的管辖权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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