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宜昌懂人寿保险法的律师能风险代理吗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此问题,答案无疑是肯定的,确实存在两种各具特色的风险代理模式。
首先,一种名为“全风险代理”的模式,其特点在于在初始阶段无需支付任何费用,然而待案件圆满终结后,便需根据实际达成的标的额度收取相应比例的代理费用。一般而言,此比例大致在总体标的额的30%上下浮动。另一方面,另一种模式则主要以预先收取基础办案费用为核心,此类费用通常设定为5000元人民币。随后,在案件顺利完结后,再依据双方约定的比例收取剩余的代理费用,该比例通常在10%-15%之间。 值得一提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均被明令禁止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方式。 另外,根据《律师风险代理规定》,当律师处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若委托人在获悉政府指导价后仍坚决主张实行风险代理,那么律师事务所可酌情考虑实施风险代理收费,但以下四类情形除外: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法律依据: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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