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不赔的有哪几条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如若投保人蓄意致使被保险人失去生命、身体残疾或患上严重疾病等情形,保险公司将不予负担支付保险金之义务。
此外,在投保人已缴纳满两年或超过两年保险费用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有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协议规定,向除投保人和受益人之外的其他合法权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然而,如果受益人故意导致被保险人死亡、身体残疾、患上严重疾病,甚至是企图杀害被保险人而未能成功的情况下,该受益人将自动丧失其所享有的受益权。 2.对于以被保险人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正式生效或合同效力得以恢复之日起的两年内,若被保险人选择自杀,保险公司将不会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除非在被保险人自杀之时,其已经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在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仍需根据前述条款规定,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而导致自身伤残或死亡,保险公司同样不会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在此情况下,投保人已缴纳满两年或超过两年保险费用的,保险公司也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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