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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哪些意外保险不赔的
分类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解答
律师解析:
在正常情况下,意外险对于某些特定的事故类型并不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如下:
首先,关于猝死事件,其发生原因主要源于身体内部的病理状况,而非外在的意外伤害。
其次,在己患有疾病的前提下,因摔跤导致身亡的案例,保险公司通常将其视为疾病引发的后果,因此不予理赔。
再者,若仅涉及个体食物中毒事件,保险公司可能会判定为个人体质差异所致,不属于意外范畴,只有当三人及以上同时发生食物中毒现象,保险公司方会予以赔付。
此外,中暑身故的情况,通常与个人身体素质和生理功能密切相关,属于可预见性的事件,不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同样地,高原反应也是由于缺氧环境所致,这是一种可预见的情况,并非突发且无法预料的意外。
另外,孕妇在怀孕期间面临较高的风险,容易发生意外,大多数保险公司都会将此类情况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
至于汽车事故,若机动车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已超过年检期限,未按照规定购买交强险,或者存在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那么意外险均不会对此类事故进行赔付。
最后,对于高风险的运动项目,如攀岩、跳伞等,尽管具有极高的危险性,但保险公司仍会拒绝承保。同样地,整容手术意外以及由犯罪或拘捕行为引发的意外事故,也都不在意外险的保障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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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1:4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