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名贷款是否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 |
分类 | 金融保险-银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就客观环境而言,以他人名义在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行为,即所谓的“借名贷款”,通常情况下并不足以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资格。
然而,值得关注的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实施者主要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借名贷款则是指实际用款人由于种种原因无法按照正规流程在金融机构申请到贷款,为了解决燃眉之急,于是借助他人的名义在金融机构获取贷款。 然而,若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明知是借名贷款的情况下仍然违规发放贷款,那么这位工作人员便有可能触犯违法发放贷款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如若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且涉及金额巨大或造成严重损失的,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要被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罚金; 而对于那些涉及金额特别巨大或造成特别严重损失的,将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罚金。 此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如若违反国家规定,向与其存在利益关联的人士发放贷款,将依据上述条款从重处罚。 对于单位犯罪的情况,同样适用上述规定,即对单位施加罚金惩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也将依法予以处罚。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具体的法律裁定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与相关证据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与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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