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指定管辖的情形 |
分类 | 诉讼仲裁-诉讼管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具体情形是:
一、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三、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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