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法追加原告的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诉讼仲裁-办案流程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首次审判过程中,诉讼程序允许增设原告方。
对于应当进行追加的原告方,如果已经明确表明将放弃实体权益,那么便无需进行追加; 然而如若既未表现出参与诉讼的意愿,同时也没有放弃实体权益,则仍然应当被列身为共同原告方,即便其并未实际参与诉讼,也不会影响到人民法院对特定案件的审理工作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做出合理公正的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 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