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期满员工不续签有补偿吗 |
分类 | 劳动纠纷-劳动合同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在普遍状况下,当劳工与雇佣方之间的合约期满且劳工选择不再续约时,雇主通常并不需要承担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责任。
然而,这样的情况也有例外,例如,如果雇主在维持或提升原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条件后,试图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工对此表示反对的话,那么这时,雇主就无需再支付给劳工任何形式的经济赔偿金了; 反之,若雇主选择降低原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条件,使得劳工拒绝续订合同,那雇主便应该对劳工实施经济赔偿。 具体而言,这种经济赔偿是根据劳工在现职公司所服务的年资来确定的。 每一完整的一年都可以视作一个时间段,即从时间维度来看,每满一年就要对劳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赔偿; 若不满一年(但超过六个月),则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计算; 若未满六个月,则将向劳工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劳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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