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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会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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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会的定期会议

1、有限责任公司


  • 召开时间:有限责任公司的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 召集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提前通知股东: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2、股份有限公司


  • 召开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 召集和主持: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 提前通知股东: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除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外,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二、股东会的临时会议

1、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的职权是一致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都有如下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 修改公司章程;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相关词条

  • 股东会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 股东

    股东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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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5:3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