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购买的房屋获得的租金还房贷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 一、婚前购买的房屋获得的租金还房贷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吗? 1、法定孳息是银行存款利息,所以房屋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出租时间段的房租算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后出租时间段的房租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租金用于还贷,那么婚后的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租金是因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即因租赁合同关系所产生的收益,那么租金是法定孳息,依照《民法典》的解释归夫妻个人所有。但房屋租金是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并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其获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是一种经营行为。当事人将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管理,包括维修、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二、 夫妻共同财产要怎么处理? (一)法院判决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的,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二)生效法律文书只确定夫妻一方承担责任,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按照《民法典》(.01.01生效)的规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2、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仅执行负履行义务一方的财产。 (三)生效法律文书只确定一方承担责任,但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离婚的,也应分别情形进行处理: 1、夫妻双方对该债务进行了约定,由一方负担,并告知债权人的,不应当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未告知债权人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2、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夫妻双方经法院判决、调解或协议离婚的,不论财产归谁所有,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该财产仍得以执行,共同财产执行完毕仍不能全部履行义务的,夫妻双方均负继续偿还债务的义务。 3、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前,夫妻双方经法院判决、调解或协议离婚的,对共同债务仍应以原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财产执行完毕仍不能全部偿还债务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体继续偿还债务,另一方不再负继续偿还债务的义务。 4、如果夫妻双方恶意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对财产的处分行为,法院执行机构可以以双方为共同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夫妻双方。 房屋租赁属于一种经营性的行为,故此不管是将结婚前,还是结婚后购买的房屋用于租赁,获得的租金属于共同财产。若是在获得租金之后,将此收入直接用于还放贷,那么此时属于用夫妻财产共同还债,故此贷款房屋也属于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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