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亡认定标准和流程 |
分类 | 工伤赔偿-工伤认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正常工作时段内,雇员意外丧生通常可判定为工伤死亡,然而也存在一些较为特殊的情况。
符合工伤死亡判定标准的主要情况如下: 1.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和特定的工作岗位上,由于突然产生的身体疾病引发的突然性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过急救措施未果而宣告死亡的,均可视作为工伤。 2.由因工伤事故或严重的职业性中毒直接导致的死亡现象。 3.工伤或职业性疾病导致的停工休养期结束后,仍无法恢复工作能力并在此期间去世的。 4.工伤或者职业性疾病痊愈后再次发作,最终导致患者离世的情况。 5.由于所受之工伤使得残疾程度达到1至4级别,且正在接受伤残补偿金的过程中离世的。 针对职工在上班或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交通事故所造成之损伤甚至离世的情况,一般被视为工伤。 以下为工伤确证及理赔程序的详细说明: (一)若符合工伤确认申请条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接受该项申请,而对于提交的工伤确认申请材料不完整者,则要求在十五日之内补充完整;如未能提供工伤专门医疗机构的初期诊断报告以及工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相关工伤确实诊所需的必要证明文件,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该类工伤确认申请。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过认真审核,如认为材料完备,证据真实有效,将会在30天内对此类确定是否为工伤的问题进行判断并公布结果。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通过书面形式正式通告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以及相关经办机构关于工伤确实定结果。 (四)如果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确认通知存在疑问或质疑,可以从接到该通知的那一日算起,在六十天内向更高级别的行政主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或者在三个月内递交到法庭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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