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68条是关于什么的规定? |
分类 | 环境保护-环境行政处罚 |
解答 |
一、环境行政处罚办法68条是关于什么的规定? 立卷归档是《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68条规定的内容,具体的规定如下: 第六十八条【立卷归档】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三)书写文书用签字笔、钢笔或者打印; (四)案卷装订应当规范有序,符合文档要求。 二、归档顺序是怎样的?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六十九条【归档顺序】正卷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二)立案审批材料; (三)调查取证及证据材料; (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 (五)听证笔录; (六)财物处理材料; (七)执行材料; (八)结案材料; (九)其他有关材料。 副卷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 (二)涉及当事人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材料; (三)听证报告; (四)审查意见; (五)集体审议记录; (六)其他有关材料。 三、归档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归档需要满足的条件为环境处罚案件处理完毕,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七条【结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的; (三)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 (四)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决定实施了环境污染行为的人承担处罚,但并不是处罚决定作出就需要结案,而是需要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或者是出现了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等的情形,才可以结案,结案后相关工作人员需要整理材料,并将材料归档。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