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里面只写了员工的义务怎么办? |
分类 | 劳动纠纷-劳动合同 |
解答 |
1、这份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劳动者拒绝签字,并且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处理; 2、如果劳动合同已经签订,劳动者更应当积极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现任; 3、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的主体即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与其他合同关系的主体不同:其一,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资格的公民与不具有用工权的组织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其二,劳动合同签订后,其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属性,劳动者必须依法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 在劳动关系之中,用人单位和员工是属于平等的关系,所以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应该要保持对等,在合同之中,要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表示出来,以便如果日后双方产生争议的话,可以通过合同内容来进行解决和协商双方之间的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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