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之前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订立 |
解答 |
一、《民法典》民法典之前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民法典》之前的保证合同是有效的,只要其内容是符合法律规定即可。 《民法典》保证合同规定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二、合同的保证期间如何认定? 1、未约定保证期间 双方对此没做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宽限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也就是在债务到期之日起6个月内,债务人不肯还钱的,债权人可以在这6个月内找保证人还款。 2、有约定保证期间 债务人与保证人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的,但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将会被视为没约定,到时候还是按如上所述计算,即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宽限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计算保证期间。 现在许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人,而保证人未避免承担保证责任,就会跟债务人约定不合理的保证期间,其实质会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法律上对此明确了该规定,将该情况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 所以,如果是怎么约定了保证期间的,法律上将得不到承认,保证人该承担连带保证的还得继续承担。 3、约定为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的保证期间 如果双方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的,将会被视为约定不明,具体计算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年。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保证合同的签订主体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双方所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会发生法律效力是需要根据当事人的意思状态来进行确定的,比如说必须要是当事人之间最为真实的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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