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如何量刑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如何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是: (一)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五)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七)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涉嫌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不认罪是否可以定罪? 嫌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不认罪也可以定罪,只要证据充分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对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只有刑事法院才有定罪量刑的权利,在公安机关还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只能了解一下法律上对此罪的量刑范围,并不能准确的知道量刑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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