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当得利民法典变动后具体有哪些规定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订立 |
解答 |
一、不当得利民法典变动后具体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第三人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二、不当得利的返还方式有哪些? ①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②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三、不当得利纠纷的诉讼状怎么写? 民事诉讼状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职务,居住地址,电话: 被告:同上(如果是单位要写明单位名称及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和姓名) 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 合同副本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份。 其实我国法律制度对不当得利已经规定得非常明确,得利人知道而且应当知道自己的取得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属于恶意得利,比如明知对方多给了钱还拒不退还的,得利人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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