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资金罪立案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一、挪用资金罪立案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公安机关在确定挪用资金的行为满足了法定立案标准之后就会立案,具体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五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二、挪用资金罪的处罚 1、《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挪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对于在业银行、证券交易所等的单位就职的职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的资金,若因为特殊的原因实施了挪用的行为,也需要及时的将款额归还,否则挪用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挪用后在一定期限不归还的行为,涉嫌犯了挪用资金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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