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资不实和出资不足的区别是什么?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经营纠纷 |
解答 |
一、出资不实和出资不足的区别是什么? 出资不实,即虚假出资,与出资不足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产生本质不同 1、虚假出资:施了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 2、出资不足:出资不足的本质是股东未完全履行其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因此公司要求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进行补足。 (二)目的不同 1、虚假出资:为了吸引其他发起人或股东的投资。 2、出资不足:为取得一定股份。 (三)行政责任不同 1、虚假出资:根据《公司法》第200条规定,对于虚假出资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出资不足:股东若没有按章程约定的义务缴纳出资额,则他应该承当两种责任,即向公司补足出资和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扩展资料: 二、实践中单位虚假出资主要表现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5、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公司法》第28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出资不到位和虚假出资都是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一种表现形式,两者都是虚假出资不实的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有权请求其履行出资义务,必要的时候,可以将该股东除名,虚假出资是指根本就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而未履行出资义务是指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从广义上来看,包括虚假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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