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构成军婚法律规定2025的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一、构成军婚法律规定是什么? 构成军婚法律规定是: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选择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出具相关的材料;军人只持有军官证,而没有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此在办理登记的时候,需要军队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经此流程军婚的关系形成。 二、军人结婚登记需要的证件有哪些? (1)户口本;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或持居委会出具并加盖(街道)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证明; (4)婚前检查合格证明(参考); (5)双方合影彩色照片4张; (6)军人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特殊情况加带: (1)离过婚的持离婚证原件,一审判决书须出具已生效证明书; (2)丧偶的须持原配偶死亡证明。 三、军婚登记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现役军人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2、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3、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舰艇、空勤人员和从事机密工作人员的配偶,还应当无复杂的社会关系。 4、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 5、现役军人不得与虽具有中国国籍但居住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从事或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员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此类人员的直系亲属结婚,但现役军人恋爱对象本人现实表现良好、政治上确无问题的,可酌情允许结婚。 6、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7、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8、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9、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10、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从事机密工作的军队职工的结婚问题,按照对现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都是有着特别的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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