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安置房多久办理产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一、民法典中安置房多久办理产权 被征收人取得安置后,应当及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办理产权首次登记要提供土地来源证明材料、拆迁补偿协议、身份证明等材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安置房买卖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常见的安置房买卖纠纷,有卖房主体不合法或不合格、买房主体不合法或不合格、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等。 发生安置房买卖纠纷的时候,主要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这三个方式来解决: 1、协商解决,这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最快捷也是最常用的方式; 2、调解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只有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调解; 3、诉讼解决,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与调解,都无法解决纠纷,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但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那么审理期限为三个月; 而如果是适用普通程序,则审理期限为六个月。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被征收人取得安置房后,应当在收集完有关材料后,及时申请首次产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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