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合同纠纷能否由仲裁审理,担保的业务范围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订立 |
解答 |
一、担保合同纠纷能否由仲裁审理 担保合同如果约定仲裁条款或者签订仲裁协议的,担保合同纠纷可以由仲裁机构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二、担保的业务范围 1、保证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押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如果担保合同有仲裁条款或者签订仲裁协议,担保合同纠纷可以由仲裁机构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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