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头取消担保责任可以吗,保证的一般范围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一、口头取消担保责任可以吗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所以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口头形式取消担保责任,但如果设立担保物权的,要注销担保物权登记,担保责任才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保证的一般范围 (一)主债权的全部。 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二)利息。 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 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 而约定利息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利息,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只有在保证合中加以约定的,才可计入保证担保的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利息执行。 (三)违约金。 只有因主债权所生之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 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行签订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 保证合同对违约金采取限制性做法,要求违约金条款必须是与主债权条款成立。 (四)损害赔偿。 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属于保证范围。 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五)实现债权的费用。 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 因此建议在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一项中,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所以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口头取消担保责任,如果设立担保物权的,应当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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