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构成要件有哪些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此处所说的权利,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 第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 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 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 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 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 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行驶效力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 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有两方面: 其一,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予以支付。 其二,债权人有权从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处直接受领所履行之债。 当然,上述债权人的权利以法院确认其代位权成立为前提。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 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 一旦法院通过裁判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债务人不能就其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作出处分,也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三)、对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一般不会影响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权利和利益。 因为即使不行使代位权,他们也要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均可以对抗债权人。 尤其应当指出,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况下,次债务人不能以债权人与其无法律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必须应债权人的请求及时向债权人作出履行。 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指的是债务人不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个人的名义向债务人行驶现有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又名有间接诉权,属于债权人的权利范围。 以为代位权是债权人行驶的权利,所以代位权与代理权是不同的。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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