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公证部门是否能进行财产保全 |
分类 | 诉讼仲裁-诉讼管辖 |
解答 |
一、民法典公证部门是否能进行财产保全 公证部门的职权是对民事法律行为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证明,财产保全不是公证机构的职能,所以不能进行财产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财产保全分为哪几种 1、查封; 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2、冻结; 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 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3、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 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通过分析知道,依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部门的职权是对民事法律行为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证明,财产保全不是公证机构的职能,公证机构不能进行财产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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