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既遂怎么判?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既遂怎么判? 1、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既遂的判刑规定具体如下: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界限 两罪侵犯的对象都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在客观方面都实施了毁坏行为,并且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但是两罪在犯罪构成上有明显区别。 (1)主观方面不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故意,即行为人积极追求或放任上述设施被破坏的危害结果;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过失,即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上述设施被损坏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 (2)对犯罪构成的要求不同。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则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 二、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是什么? 两者侵犯的对象相同,都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在主观上都是出于过失,并且都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但是,两者存在着明显区别: (1)主体不同 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后者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广播电视、公用电信部门的职工。 (2)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传播、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后者侵犯的是广播电视、公用电信部门的作业安全。 (3)客观方面不同 前者是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与从事传播、通讯作业活动无关,后者是在传播、通讯作业活动过程申,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规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因此,由于上述部门的职工在作业过程中的业务过失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定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不能以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论处。 不管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还是其他的人员,都不是实施任何可能会广播电视设施被损害的行为,否则实施此类行为之后造成的后果严重,那么不管是因为过失、还是故意才实施损害行为,都有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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