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纪合同中介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订立 |
解答 |
一、行纪合同中介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第一,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 在我国行纪业务主要包括办理购销货物、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行纪行为属于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等商事行为。 中介的业务范围较广,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项以及国家管理的未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以外,均可以进行中介服务。 关于婚姻中介,婚姻关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种合同关系,因而婚姻介绍不属于中介的业务范围,应由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第二,合同的标的不同。 所谓标的即合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不是一般的劳务,而是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为一定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实施是委托人与行纪人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所在,故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 中介合同的标的是中介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中介人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即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中介人所办理的事务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意义,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受托的事务是法律行为,这正是行纪合同与中介合同本质上的区别。 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的生效条件有哪些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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